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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稅額 可國內扣抵
若是在海外已有繳稅,務必留存海外的納稅憑證,在限額內扣抵,就扣抵後的餘額繳納國內所得稅;而大陸所得並非海外所得,需併入台灣的各類所得進行申報。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海外所得若是已經依所得來源地的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後,必須提出當地稅務機關發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在限額內扣抵,就扣抵後的餘額繳納國內的所得稅。
而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的計算方式為(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楊建華舉例,老王去年國內所得淨額為330萬,應納稅額為62.5萬,海外投資獲利1,670萬,在當地繳了167萬的稅。則老王在台的基本稅額,就是330萬加1,670萬,減免稅額670萬後再乘以20%稅率,等於266萬。
所以海外扣抵限額就是套用上述的公式(266萬-62.5萬)x1,670萬÷(2,000萬-330萬),等於203.5萬。而203.5萬大於國外繳納的稅款167萬,因此老王海外所得最低應繳稅負就是基本稅額266萬減62.5萬再減167萬,等於36.5萬。
若是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國外繳稅證明文件,就按稅後實收金額,申報其海外所得額,但不可再扣抵該海外所得的國外已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