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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班、幼兒園 費用率不變

私人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根據財政部公布的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其成本費用率不變。核定列報標準維持收入50%~65%,私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達85%。

財政部表示,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將依據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以私人辦理的文理、升學及語文、法商職業等補習班為例,財政部核定的103年度成本及費用標準為收入的50%。也就是在每100元收入中,可以列報的成本及費用為50元,另外50元為「其他所得」,需申報繳納所得稅。

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等駕訓班,是收入之65%;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等補習班,為收入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