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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訂「加重背信」

投信投顧法翻修,利興、除弊兼具,除放寬業務限制外,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導致投資人權益受損,也將加重刑責。

之前投信經理人坑殺政府基金事件頻繁,金管會決定在這次投信投顧法修正時,增訂相關刑責,並將刑期提高,以強化投信投顧人員監理。

金管會官員表示,現行投信投顧法對於董監事、經理人等,有違背職務行為,造成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損害時,涉及的背信罪是回歸刑法處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這次修法決定比照證交法、銀行法等「加重背信」條款規定,在投信投顧法中明定相關刑責及處罰。

草案增訂投信投顧董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損害投信基金資產、全委資產利益,而從事違背其職務的行為,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之前安泰投信前副總經理謝青良接受政府委託代操勞保、勞退基金,事先得知盈正公司利空,股價將大跌,先出脫自己持股,再賣出勞退勞保基金持股,自己獲利,卻害政府基金慘賠,謝青良最後被判兩年徒刑定讞。這次金管會決定在投信投顧法修正,增訂加重背信條文,這項規定也被外界視為「謝青良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