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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壽險死亡給付 將列遺產總額課稅
買保險避稅行不行?國稅局表示,若被繼承人生前以鉅額投保人壽保險,經查核後若被認為是屬規避稅捐的行為,就須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理案件時,發現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年,以躉繳方式購買人壽保險,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依遺贈法規定,將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該局查核結果,甲君投保時已高齡79歲,且自死亡前二年起,每個月皆有健保就醫紀錄健康狀況不良,該保單躉繳的保險費與保險給付相當,明顯看出甲君是透過躉繳高額保險費方式,移動其所有財產,藉以規避死亡時應併入遺產總額核算的遺產稅,因此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在他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有以高齡、帶病、躉繳等方式投保人壽保險,國稅局將查核該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投保時程等因素,判斷是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