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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部要取消滯納金利息

財政部擬取消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遺贈稅等五稅目滯納金加徵利息,草案將於本周送行政院審查。

上月底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滯納金加徵利息,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財部也發函五區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2月24日後即不可再加徵利息,也會全面檢討,取消其他各稅目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表示,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等於是一頭牛扒兩層皮。根據統計,以2016年來說,滯納金加收利息,主要五稅目已繳納滯納金利息是5,758萬元、約10萬件。她認為,大法官認為違憲,財政部應列為優先法案審,且應返還民眾違憲收取的滯納金利息。

財政部長許虞哲答詢時指出,已全面檢討修法,草案預計本周會送到行政院,當初大法官是針對遺贈稅,當天起就沒有再針對滯納金徵收利息,但其他稅目並未違憲,但也會全面檢討修法。官員說,草案所包含的稅目不只宣告違憲的遺贈稅,也擴大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

根據遺贈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每逾兩日加徵應納稅額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大法官解釋,就遺贈稅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指出,既是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依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餘地,且滯納金兼具延遲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各稅目已繳納滯納金利息 圖/經濟日報提供各稅目已繳納滯納金利息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