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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來台參展 水電可退稅
若外國企業在台無分支機構,來台參展或舉行商務活動,若有購買勞務、貨物可申請退還營業稅,但應保存證明發票,如水電費應保存公共事業所開立的電子發票,向台北國稅局申請退稅。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曾在2012年首次修正發布。近期財政部第二次修正,主要配合公用事業全面使用電子發票,因此修正該辦法。
根據營業稅第七條之1規定,外國的企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其一年內在我國國內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可申請退稅,但須保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