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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放貸未收息 仍要稅

公司的資金若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但未收取利息,或有收取利息但利率卻偏低者,國稅局表示,除了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因公司是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的資金與經營者、股東或他人等個體的資金不分,或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原則上必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公司的資金是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公司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官提起公訴者,可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列報利息收入1,76餘萬元,其中含有一筆貸與乙公司的融資利息收入175萬元。經查甲公司以自有資金1億元貸與乙公司,甲公司雖已按約定利率3%計算2014年1月1日至7月31日止的利息收入175萬元,但自8月1日至12月31日止則未計息。

甲公司主張因乙公司財務困難,經由雙方債務協議,同意2014年8月1日起停止計息,因該利息已無收取可能,沒有設算利息收入的必要,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甲公司因未向貸出款項的國內企業收取利息,依規定自應以該年度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896%就未計息期間,調增利息收入121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的款項除了應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營運相關以外,也應注意交易合約與支付款項的時間有無相符,以免無法提出具體事由,遭國稅局認定為資金貸與未收取利息的情況,而設算利息收入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