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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位訴訟 應鬆綁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修法委員、台北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彥良表示,萬一設置公司秘書、資訊平台等事前預防仍失靈,股東代位訴訟就是事後救濟,建議要降低股東代位訴訟門檻。
據公司法第214條,持股一年以上,持股3%的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陳彥良認為,這樣的門檻太高了,應將持股期間縮短為六個月,持股降為1%的股東即可行使「代位請求權」。陳彥良也說,即使投保中心也有協助股東行使代位請求權,但僅是針對上市櫃公司,無法顧及其他65萬家中小企業的小股東 。
修法委員、台大法學院教授黃銘傑也說,主管機關顧慮「濫訴問題」,故而對降低代位訴訟門檻持保留意見,但根據日本經驗,放寬代位訴訟門檻不會造成濫訴。
黃銘傑表示,現行代位訴訟還有裁判費門檻問題,涉及金額越大的案子,門檻越高,動輒百萬、千萬的裁判費,讓小股東怯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