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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買賣外匯有匯損 報稅時可扣抵
近期新台幣雖回檔,但前陣子的飆升,不僅讓許多出口商吃足苦頭,連散戶都重傷。國稅局提醒,民眾操作外匯若有虧損,申報綜所稅時,可自往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今年初以來,新台幣兌美元一路攀升,升幅高達近5%,僅次於韓元,導致許多出口商叫苦連天,許多上市櫃公司的獲利,也被匯損侵蝕大半。不過,不只是企業,連一般散戶,都被這波新台幣大升所波及,損失慘重。
對此國稅局提醒,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均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買賣外匯如有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然而,外匯交易如有匯兌損失,納稅義務人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民眾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00萬美元,於106年2月14日到期,經與銀行約定結售後,換回新台幣3100萬元。因當初該民眾是以新台幣3200萬元購入100萬美元,因此該民眾106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新台幣100萬元,可於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於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這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