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年節期間,時常有老闆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該貨物在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以各該有關項目列帳,且依營業稅法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與免開統一發票。
而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因產製或購入貨物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之後轉供營業人自用,或是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