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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錢防制法看過來/律師會計師納規範 需配套

去年12月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除了規範金融機構外,也擴大規範對象,包含律師業、會計師業、不動產經紀人或珠寶商等非金融機構,均須遵循客戶盡職調查及可疑交易申報等規範。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梁鴻烈表示,對非金融機構來說,國際上反洗錢的主要義務是「一個原則兩個區塊」,即在風險為基礎的原則下,第一個區塊為受規範的非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工作關係時,應先辨識該客戶的洗錢及資恐風險為何。

第二塊為辨識風險,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實施相對應強度的客戶盡職調查,以瞭解客戶(KYC)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措施。

無論是否為非金融業,對「認識客戶」這塊沒太大的意見,但在「可疑交易申報」的部分較有爭議,除了申報的時間點、是否溯及既往等議題外,對律師及會計師來說,還存在義務優先性的問題。

因律師、會計師對客戶委任案件,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刑法上也有「妨礙秘密」的刑責問題,跟新版洗錢防制法有所抵觸,到底在何種情境下可優先於義務、哪種法律位階較高,都是目前需探討的問題。

安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朱成光認為,大部分會計師或律師的一般業務,不會涉及到洗錢風險,除非像是財富管理或遺產租稅規劃、投資理財財務管理,或大型資產移轉的服務類型,洗錢風險才可能較高。

現在洗錢防制法出來了,但實務指引還未出爐,而目前就客戶私密的「可疑」事件進行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各個公會也在努力釐清,思考對應的解決辦法。

朱成光說,當初的立法依據是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反洗錢指引,全世界反洗錢規範都是參考這個,因此各國應思考是否需要立法規範律師或會計師這一塊,例如針對特殊、有洗錢風險的機構,要事先聲明也許無法落實保密原則,避免讓相關行業誤觸法條。

另外,為因應國際反資助恐怖份子的趨勢,2016年7月通過的資恐防制法,為台灣首部把「制裁」概念放入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可在知情情況下,跟聯合國等制裁名單上的個人或公司、團體進行交易,否則會有刑責。

梁鴻烈表示,與制裁名單連結的資恐防制法生效後,因台灣企業的國際觸角分布很廣,對新的遊戲規則務必瞭解,以免觸法。(系列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