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天公布住宅租賃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民眾將名下住宅委託租賃業者代管或出租供居住用一年以上,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六千元可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六千元部分則依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
草案指出,月租金收入超過六千元部分,租金所得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無法提出確實證據,租金超過六千至兩萬元部分,依該部分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三計算;超過兩萬元部分,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的減除標準計算。草案規定為鼓勵房東釋出房屋出租,將適當減徵地價稅、房屋稅,不過,優惠稅率由各地方政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