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資金遭股東侵占或挪用,若未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仍需依規定設算公司利息收入,申報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在相當期間歸還或擅自挪用公司款項,除了公司是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以外,其他情況仍需要按該等款項挪用期間所屬年度的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明定,公司組織的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在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稽徵機關得予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