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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選任 開放公司自治

董事選任制度在我國《公司法》歷史上,已反反覆覆改了許多遍。據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公開的修法方向,董事選任制度將再出現重大變革,由原本不論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都只能採用「累積投票制」,改為開放公司自治。

2007年,被動元件大廠大毅捍衛經營權,抵制國巨入股,便在股東會上,由一名持股1%的股東發難,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選任方式由「累積投票制」改成「全額連記法」。這一更動,讓當時掌握44%股權的國巨連一席董監事都沒撈到,成為「小蝦米力抗大鯨魚」的經典案例。

國巨大毅案之後,市場上一下子出現六、七家上市櫃公司,以變更公司章程改採「全額連記法」選舉董監。連當時交通部持股26%的台灣航業公司,都用此「撇步」,一舉取得七席董事,而持股37.5%的中國航運集團,一席董監都沒有。

連續動盪驚動工商團體、投保中心等單位出面,拜託經濟部修法,將董監選舉方式限制為「累積投票制」。

這次修法,將由只能採用「累積投票制」,改為開放公司自治。此外,建議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另訂董事選任方式,董事不強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修法委員表示,將來公開發行公司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改採「全額連記法」選任董事。非公開發行公司,則除非公司章程已有規定,否則原則上以全額連記法選任董事。

修法委員則認為,只有上市櫃公司在爭奪經營權時,何種董事選任制度才是關鍵;但中小企業經營權本就高度集中,無論採哪種投票制,外人都難以介入。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反而會造成派系林立。

此外,為破解累積投票制度下,市場派有進入董事會機會,近十年來,台灣企業董事會規模有日益縮減的趨勢,以提高小股東藉累積投票制進入董事會門檻。修法委員認為,如此反讓董事會人數縮減,同質性增加,不利公司多元發展。故主張董事選任制度改為開放公司自治。

董事選任制度在我國公司法修法歷史上,已反覆改了許多遍。1966年,引進強制累積投票制,防止公司派股東利用漏洞操控董監選舉結果。2001年修法時,允許公司得以章程另訂累積投票制以外之選任方式,一些公司就改成全額連記法方式。但全額連記法易造成大股東壟斷經營權,尤其國巨大毅案之後,公司法特別於2011又修法,改為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一律應採累積投票制。

圖/經濟日報提供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