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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秘書/累積投票制vs.全額連記法

累積投票制指每一股份擁有之董事選舉權,與應選出的董事席次相同,股東可以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例如,甲股東持有公司所發行股數100股,而公司所定應選之董事為三席,則該股東擁有100×3=300個選舉權。甲股東可將300個選舉權集中投給其中一位董事,或分散投給各董事。

全額連記法則不能把全部的票都投在一個候選人,只能分別投給不同人。例如,甲股東持有的300個選舉權,該股東對每位董事候選人最多各投給100個選舉權,也可針對其中候選人不投票,或少於100個選舉權。

累積投票制好處是當股東為市場派時可集中投票,至少獲一席董事。全額連記法的好處是贏者全拿,公司派維持經營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