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大小企業 規劃分流管理 | 回上一頁 |
2001年,當時經營SOGO百貨的太平洋建設章家爆發財務危機,進而引發之後纏訟逾十年的經營權之爭。
時光倒流,SOGO百貨經營權之爭的關鍵起源在於,如果不是2001年9月的納莉風災重創,造成SOGO停業,沒有人知曉一家百貨公司停業一星期就損失逾2億元。
如果不是SOGO財務亮紅燈,銀行紛紛抽銀根,可能沒有人發現,一家當時資本額僅23億的的百貨公司,居然可以替太設揹負179億的負債,以及替太設旗下公司背書保證30億元。更不會知曉,原來握有SOGO百貨經營權的太平洋流通投資公司,僅是一家資本額僅1,000萬的公司。
因此,民間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大小公司的判定,應該以「集團」的角度來看,而不是以「單一公司」來看。如果當時就以「集團」總合來評估公司是大、或小,太平洋流通就是一家「大型非公開發行公司」,應該就要被監管,財務透明。
修法委員會也認為,若一開始監管機關就發現,太流公司過去財務槓桿操作,或許就不會引發後續的經營權爭議。因此,修法委員會主張,透過公司法修法的大小公司分流管理,能對太流之類的「大型非公開發行公司」提高監管標準,其重大決議需經會計師審閱,財報要經會計師簽證且公開揭露。
另一方面,修法委員會也觀察到,現行《公司法》不論公司大或小,都只能適用同一套法制。直到去年推動閉鎖型公司專節立法,對於一些公司很小,但股票流通受限制者,才有一些鬆綁機制。
修法委員認為,現行《公司法》會造成,大小公司都遵行同樣法制,對小公司而言,法遵成本太高,產生有不公平競爭,反而讓小公司站在不利之處。久而久之,大公司也因競爭威脅降低,降低競爭力,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產業轉型不易,整體國家競爭力下降。
故修法委員會主張,要鬆綁管制,把公司分成大、小兩個標準。分流標準是先劃分為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前者交由《證交法》監管,後者才交由《公司法》。
非公開發行公司則採集團總和來衡量,只要營業額、總資產、員工人數有有二項符合者,則歸為大型非公發公司,資料來源則由稅局提供給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