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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不良債權 損益差額要稅
個人承購不良債權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損益差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買入債權,之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在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認列處分債權損益;之後要處分所取得的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所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2012年11月間籌資6,0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一批不良債權9,000萬元,之後甲君於2014年1月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以法院拍定價格7,200萬元承受該不良債權的抵押物,再以購入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則甲君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法院拍定價格7,2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6,000萬元,其利益1,200萬元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