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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繳稅額扣抵 留意計入日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暫繳稅額於年度決算日才計入,分配股利時才不會導致因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受罰,也影響股東權利。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暫繳稅額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日期為年度決算日,也就是會計年度的末日,如曆年制者為12月31日。

由於國稅局近來審理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分配股利時,未等到年度決算日,提前於繳納日就已繳納的暫繳稅額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導致分配股利時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有誤,而產生超額分配情形,被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

官員舉例說明,公司使用曆年制於104年12月8日分配股利,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為10萬元,於5月繳納103年度結算申報稅額5萬元,9月15日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自繳稅額2萬5,000元,分配日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150萬元。

因此該公司分配股利時,正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10萬元加上自繳103年結算申報稅額5萬元,等於15萬元。

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則是以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5萬元,除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150萬元等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