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營利事業代關係企業支付進行併購的相關費用,國稅局表示,其支出應屬於關係企業長期投資成本,不得認列自身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集團母公司常因未來營運規模、通路擴充或是提升產銷效率等因素,在進行水平或垂直整合的併購規劃時,常會委託國內外專家,對被收購公司進行各方面評估以及媒合對價等事宜,其間因併購交易所支付會計師、律師、鑑價及信託登記等境內外相關費用。
若是該被收購公司的股權,是由集團內的子公司所承受,則母公司因該併購交易所代支付的收購費用,因為與公司業務無關,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