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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法翻修 最有利標鬆綁

為提升政府採購品質,行政院將翻修政府採購法,興利與除弊並進,包括拿掉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對重大職災等工安事件及行賄廠商將加重處置,不得再參加政府標案的拒絕往來期限從一年延長為三年等。

我國一年總預算約1.9兆元,其中政府採購金額將近1兆元,採購法的翻修對參與政府標案的廠商將有重大影響。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5)日將討論政府採購法修正案,若順利,本周四就可提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政委兼工程會主委吳宏謀昨天表示,這次採購法修法,主要在於刪除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以利公務員遵循及最有利標案件的推動,並增修多項條文以避免工安事件及行賄案件的發生。

根據行政院審查完成的採購法修正案,在興利方面,拿掉採取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官員表示,現行規定要採最有利標,必須以異質的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而不宜採公開招標等為限,這項限制讓很多公務員不敢力推最有利標。

刪除後,有助最有利標的推動,藉由具履約能力的優質廠商,提升採購品質及效能。

在除弊方面,為強化政府採購公平秩序,包括擴大「禁止支付不法利益促成採購契約」的適用對象,從原本的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擴大到所有政府採購案。

對違反規定者也加重處置,應從契約價款中扣除的不法利益金額,也擴增為不法利益的二倍;並增訂未能扣除者,應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以及刪除「公開招標廠商未達三家」才準用上述規定條文,換言之,公開招標廠商只有一、二家,也須適用。

除此,明訂可歸責於廠商的重大職災事件,以及對採購有關人員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經判決確定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案的管制期限,從一年延長為三年。

為符合比例原則,對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不良廠商,原本規定「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就列入,修正案增訂「情節重大者」,官員說,如果只是延誤幾天,就不是情節重大。

採購法修正重點 圖/經濟日報提供採購法修正重點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