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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的法律/跳槽…小心誤觸三個地雷

日前媒體報導群創有48名離職員工跳槽至大陸光電公司,群創發出聲明指出,對於離職員工疑洩露營業秘密而損害公司的行為將主動調查,絕不寬貸。

台灣可謂是電子王國,工程師在就業市場相當搶手,工程師為了追求不同的理念或發展機會,常有跳槽的情況,但不乏捲入法律事件的案件。不論公司或員工,雙方應關注的重點,包括智慧財產權、保密,以及競業條款與代償措施。

一般來說,公司針對高階工程師,通常都會簽署契約,最重要有幾個部分須注意,其一是智慧財產權的讓渡,也就是在任職期間所產生的智財權,特別是專利技術是屬於公司,在契約中應有約定的方向。

其二為保密,在任職期間不論是否為自行研發者,因業務所知悉的事物、knowhow,皆屬於營業秘密、不可洩漏。第三則是競業條款,離開公司會有一段時間、地點內,有禁止競業的狀況,為了彌補員工的損害,通常會有代償措施。

由於第二點即便是契約中沒有訂定,也因為有營業秘密法所保護,而競業部分也同樣有法律規範,因公司不能過度限制員工離開後至下一個公司服務的時間,通常會有代償措施,也就是說,應當給予相對的補償,確保不是被白白綁住。

曾經有案例,一家台灣IC大廠工程師,跳槽至南韓廠,該案後來由台灣公司打贏官司,由於判決是最高法院所判決,所以具有指標性,會成為一個參考基準。

而在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時間點」,該案例特別的是,雖然已超過禁止競業時間,法院仍然判決不可替競爭對手服務,也是第一個看到此判決的案例,所以會有參考性。雖然不能說該案例會成為通案,但從管理風險層面來看是存在的。

新個案要注意的是,競業約定的期間長短、競業的本質,以及是否有代償措施,都值得進一步觀察。員工要懂得自我保護則是須主張已過競業期間、沒有使用到公司的營業秘密技術資源等。

員工要離職需要注意,是否有將過去任職期間的技術帶到新公司,通常公司較常因洩密或是侵害智財權而提告,因此需明哲保身強調並沒有將技術資源拿到新公司使用,就不會違反營業秘密,須確保任職前、後兩者沒有直接的相同關係。

同時員工也須留意與公司簽署的契約,「承諾到何種程度」,例如承諾競業幾年,或是是否有規定其後不可再哪些地方上班等,以及代償的措施,都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