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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逾30萬 可實物抵繳

財政部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實物抵繳,但標的物須在中國民國境內。

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是否可以其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若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若是屬於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相較死亡或贈與日的時價較低者,其得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財政部說,稅款的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