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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出差報酬 要申報綜所稅
台灣產業政策一向是出口導向為主,台灣接單海外生產模式也相當多,為顧及海外生產產品的品質,營利事業常需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採購任務,財政部表示,其取得的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的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各項採購任務,是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包含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以及提供勞務者的所得,所以到國外出差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勞務報酬,也算是薪資所得的一種,因此依法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過去有案例甲君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37萬多元,國稅局核定小李應補徵應納稅額1萬1,000多元。甲君不服主張自己是受A公司指派至國外服務,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因此薪資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課稅。
但國稅局認為,甲君是受僱於A公司,並受A公司指派赴境外服務,應屬國外出差性質,因此從A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核屬薪資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