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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如期繳納 享1%獎勵金
財政部提醒,如期繳納娛樂稅款可享有代徵稅款額1%獎勵金優惠。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1%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自動從繳款金額中扣除。
財政部表示,如2016年11月的娛樂稅繳納期間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0日,因10、11日適逢假日,因此該月的娛樂稅可順延至12月12日繳納,仍可依規定扣領1%獎勵金,12月13日後繳納就不能扣領獎勵金。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的稅款,無論是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或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查定課徵或臨時舉辦有價娛樂活動者,只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均享有1%獎勵金優惠。
財政部也提醒,尚未收到娛樂稅繳款書,記得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申請補發稅單繳納,如果逾期繳納娛樂稅,除了不得扣領獎勵金外,每逾二日並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而處罰規定則若是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經營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會被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