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拍賣藝品 按收入6%課稅 | 回上一頁 |
拍賣藝品 按收入6%課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示證明文件者,須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的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以供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者,過去是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財政部指出,由於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導致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低迷,因此財政部也重行核釋,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的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因此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財政部提醒,自2016年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的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較按6%純益率計算的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