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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取得違約金 要課稅
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表示,要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而衍生的賠償款或違約金來認定,若是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收入,就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其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若該收入是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果不是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因此賣方向買方所收取的賠償款,是屬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而買方向賣方收取的賠償款,則不是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君為出租人,營業人乙君為承租人,兩人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但乙君因故提前終止租約,甲君依契約約定,收取乙君所支付的違約金,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價格外,加收的費用,且兼具補收租金性質,是屬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甲君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給乙君,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