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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融資 不得列銷貨損失
營利事業以存貨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交易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台北國稅局表示,仍不得以進、銷貨方式列報損失,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常需籌措資金,除向金融機構借款外,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也是常見方式,而雖然其本意是要及早取得資金,以利營業資金周轉,但實質上還是融資借款,並非商品的買賣行為,因此應以互相開立發票金額的差額,按借款期間攤銷利息費用核實認定。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若是有以存貨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交易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並互開發票,但仍不可列報銷貨損失,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