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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是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處罰。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分別處以所漏稅額兩倍或三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逾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南區國稅局舉例,先前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漏報折舊費用65萬元,因甲公司原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350萬元,致加計虛列費用後的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85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就所漏所得額計算漏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