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虧損公司漏報收入 照罰 | 回上一頁 |
虧損公司漏報收入 照罰
企業即使營業所得為虧損得以免稅,但若漏報收入,依舊要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漏報收入,經核定為虧損,即使無需繳納營所稅,仍因短漏報所得,須處二倍或三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全年所得為虧損350萬元,但遭人檢舉漏報其他收入,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30萬元,雖然加總該筆漏報的收入,公司全年所得額仍然是虧損,並無應納稅額,但仍需繳納短漏報所得的行為罰。
而因甲公司已承認違章,有漏報的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就該公司短漏所得額30萬元乘以營所稅率17%,得出當年度所漏稅額51,000元,處以0.4倍罰鍰,共20,400元。
國稅局表示,此項規定主要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經加計該短漏報所得後,即使仍無應納稅額者,也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