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8日起汰換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者,可享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該條文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只要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即可享有汽車減徵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徵貨物稅新臺幣4,000元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