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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儲金…免計入退職所得
個人在事業、團體及組織退休後領退休金時,得扣除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利息,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財政部官員舉例,甲君在105年自任職事業退休,其任職年資2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計1,000萬元,其中100萬元是自歷年薪資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已計入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同時該自行提繳的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利息若為4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計算,甲君領取退職所得,也就是1,000萬元扣除100萬元,再扣40萬元,以及定額免稅額526萬元,最後剩334萬元為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退職所得包含凡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
但條文也明定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由於已在提繳年度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因此不在此限。
財部提醒,事業、團體及組織給付退休員工的退職所得時,除上述免予計入的金額外,若有員工退職時基於在職期間的辛勞與貢獻等因素所加發的款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入退職所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