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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再轉繼承 遺產稅可減免

財政部表示,不少民眾不了解,若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遺產稅有減免適用,民眾可多加留意。

官員也舉例表示,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知如何申報再轉繼承財產的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官員也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2010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及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2011年9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土地及房屋,屬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若吳君2016年2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六年內繼承的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的遺產價值,依死亡當日的價值計算合計為3,000萬元,得依上述法條扣除80%的遺產總額價值,也就是約為2,400萬元。值得注意的事,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若是前次繼承的財產尚未繳納遺產稅,則沒有該減免適用。

此外,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而現行遺產稅在繼承發生日也就是死亡日於2014年後開始,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額部分,配偶扣除額達493萬元、直系親屬50萬、父母扣除額123萬、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受被繼承人撫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