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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擴大書審申報 應設置帳簿憑證

擴大書審方式申報之營利事業是否要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到各該業之標準並繳清稅款者,原則上可以適用書面審核核定課稅所得額,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依該要點規定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果被抽查時未能提示帳簿憑證,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