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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注意了,內政部昨(11)日表示,明年1月1日起「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正式上路,房東不能禁止房客將戶籍遷入租處或是申報租金扣繳綜所稅,否則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許多人樂當包租公、包租婆,每月收租賺取一筆額外收入,內政部為了健全租賃市場、維護租客權益,已在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過半年的宣導期後,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內政部表示,坊間常見房東要求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或不得報稅,或是因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的修繕處理、不合理的違約金額及房客欠繳租金等衍生出租賃糾紛,但原因多半出在租賃契約中的不平等條款,因此內政部公告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明列各種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分房東為了避免需負擔的稅金增加,會將租屋行為地下化,要求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或是申報租金扣稅。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特別載明,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也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的稅負,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另外,租賃契約也應載明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以及租賃期間水電費用、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指出,新公告版本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必須符合消費要件,因此租賃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時,才適用新版租約;假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營業用,就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
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合的部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一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施明賜表示,新版本於6月公告,今年下半年會與地方政府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