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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自建屋適用新制 按土地持有期計算

大園區洪先生問:民國80年5月1日取得一筆土地,105年度興建房屋,105年12月30日取得房屋所有權,打算107年度出售房地,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原則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惟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房屋,該房屋持有期間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本案土地於80年度取得,107年度出售時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免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另房屋係於105年1月1日之後取得所有權,107年度出售時,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超過十年,適用15%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