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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額分配補稅計算 以扣抵額半數為準

營利事業104年度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計算方式為何?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其餘半數則不得分配。因此,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應以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作為核算基準。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亦同,並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