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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遭盜賣 不能認列呆帳

企業若有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可列為呆帳損失。但北區國稅局查核一起案例,轄內某公司高達2,500公噸的精製糖被盜賣,卻誤將該筆損失列為呆帳,最後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解釋,企業在日常營運活動中,若有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例如銷售商品或勞務所應收取卻無法收回的款項,才能視作呆帳損失。

如果企業是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日後無法拿回,則要在帳面上列為其他損失。

根據所得稅法,如果企業的應收帳款、票據和欠款債權不能回收,或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就會被視作「呆帳損失」已實際發生,企業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列報費用,須課稅的營利事業所得也會相應減少。

然而,呆帳損失不能隨便認列。國稅局官員舉一查核實例,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長期合作關係,甲公司進口的精製糖報關後即會送至乙公司的倉庫。

乙公司賣出精製糖後,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收取款項。甲公司在2011年時,發現存放在乙公司倉庫的2,500公噸糖遭到盜賣,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甲公司遂取得對於乙公司2,300萬元的本息請求權。

兩年後,由於該筆債權已逾期兩年,甲公司將其列為2013年度的呆帳損失。

但國稅局認為,此損失是因盜賣而起,並不屬於法定的呆帳損失。

國稅局官員表示,甲公司又未能提出其他的證明文件,因此也無法改列為其他損失,國稅局於是將其剔除補稅。

官員補充,案例中因貨物盜賣產生的損失,雖可認列為其他損失,企業仍應留意、保留完整文件,依規定提出損失清單和警察機關的證明文件,才能成功列報為其他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損失必須要按照實際發生情形認列,如果被盜賣的貨物享有保險賠償,則盜賣金額扣除理賠金額後的餘額,才可以認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