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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更正免予作廢 僅限編號填載錯誤

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可否直接更正免作廢重開?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除買受人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可直接更正外,其除買受人名稱、金額、品項及課稅別等填載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作廢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違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要罰1,500元至1.5萬元之罰鍰。但如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