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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互贈財產免稅 仍須申報

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用計入贈與總額,是否不須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用計入贈與總額,沒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但是贈與之財產如果須要辦理過戶及產權移轉登記,仍須於贈與行為發生時,填具贈與稅申報書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由該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