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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非財團法人寺廟 逾220萬報贈與

去年捐贈某禪寺350萬元,因屬宗教團體,可否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如果林先生捐贈之廟宇非屬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因捐贈金額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申報於贈與稅;另該廟宇如屬依相關法令完成寺廟登記者,仍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限額(所得總額20%)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