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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損失列報 須附買賣契約
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要列報外銷損失,除了要附上訂有購貨條件和明確損失歸屬的買賣契約書,還要記得提出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的證明,並視賠償方式附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免得日後遭國稅局剔除。
企業若因買賣契約解除或變更而導致收入減少,或因違約給付賠償,或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蒙受意外損失,或在運輸貨品途中發生損失,都在稅法規定可列報外銷損失的範圍內。企業若要列報,必須提出能夠證明確有外銷損失的文件。
企業在列報外銷損失時,除了要備妥載明購貨條件和損失歸屬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若外銷損失的金額超過90萬元,還要提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的證明,供國稅局查核。
至於其他應該準備的文件,要視企業的賠償狀況而定。舉例來說,企業若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就要提出銀行轉付或結匯證明等文件;以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賠償者,則要提出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是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業有外銷損失的情形,仍應進一步檢視外銷損失的責任歸屬,以及後續是否有保險賠償。如果該筆外銷損失不應該由企業本身負擔,或確實領有保險賠償,自然就不得列為企業的外銷損失。
國稅局舉例,曾有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1,500餘萬元。甲公司接受國外客戶A公司訂單,再轉向某國外廠商B公司訂貨,貨物由B公司直接運送至A公司。後因品質瑕疵,A公司向甲公司求償,甲公司因而列報外銷損失。
但國稅局審視甲公司和其他公司的買賣合約時,發現甲公司並不負擔該筆交易的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該筆損失不應由甲公司負擔,因此其列報的外銷損失全數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