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額為零元或損失者,是否仍需要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零、為損失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該所進一步表示,個人未依規定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