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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品灌入買方容器 未包裝不屬於分裝

酒品未以包裝形式銷售,而是直接灌入客戶自備容器,是否屬分裝行為?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而「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

倘若合法產製之散裝酒品,於產製完成後出廠,以槽車運送至其他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銷售,並灌入買方自備無一定規格之容器交貨,其運送、倉儲至銷售等流程,均係以未具包裝方式處理,且沒有其他製造、加工或分裝行為,亦未有混用、混存情形者,非屬「分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