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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獎發票扣繳稅金 不得列報申請退還

統一發票中獎時,獎金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申請退還?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亦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退還該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