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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董藝品拍賣獲利 列入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提供骨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個人提供骨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分局提醒,若有出售骨董藝術品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