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是否皆不用填發扣(免)繳憑單與所得人?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
扣繳義務人應於2016年1月1日至2月1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過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係屬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若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及憑單填發單位有逾期申報或更正憑單或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的情形者,所申報的憑單,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