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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逃漏金額 不得告知檢舉人

檢舉人可否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金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稽徵機關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繼承人、其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從事查調稅務案件之機關、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以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外,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密。因此,經人檢舉之違章案件,除可將審理結果、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檢舉人外,至審理有關資料,係屬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文書,不得對檢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