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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委託對岸測試 省稅有術
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提醒,國稅局日前發布解釋,生技業者若委託中國大陸研發測試新藥,符合條件者,所給付的勞務報酬認定非為台灣來源所得,可省下龐大稅負。
原則上,屬於台灣來源的所得才要課徵所得稅。虞成全指出,生技業者常有委託外國事業研發新藥的情況,於我國境外進行研究,依法不對外國事業課徵所得稅,業者也無須辦理扣繳。但稅捐機關曾判定中國大陸事業不屬於外國事業,扣繳該筆研究所得20%的所得稅。
經勤業眾信申請解釋後,國稅局回應,未來我國生技業者委託大陸業者研發測試,不必然要負擔20%的扣繳稅負,而是應該回歸到「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認定」。換言之,業者只要符合條件,可以證明該筆技術報酬不為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就無須繳台灣的稅、在給付時扣繳稅款。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舉例,如果台灣生技業者委託大陸業者進行的研究是在中國大陸地區完成,且大陸業者在我國境內沒有營業場所和營業代理人,則該筆技術報酬就可不認列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業者無須繳稅。但若台灣生技業者有實際參與或協助研發行為,其中的勞務報酬仍是屬於台灣地區勞務所得,該筆所得必須課稅。
此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延緩課稅的優惠,也是生技產業容易遇到的稅務問題。根據該法,技術投資人員及高階專業人員的技術作價入股,可以延緩到股份轉讓時再課稅。技術股東的緩課所得實現時,是依照股票轉讓的價格,而非股東出資時抵繳的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