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非自住房屋(未辦戶籍登記),是否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銷稅。但自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因此葉小姐出售之房屋停止課徵特銷稅。
該所特別提醒,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