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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申報營業稅前,因漏開發票被查獲,處罰即將減輕一半。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將營利事業漏開發票行為罰比照漏稅罰,加處罰鍰亦不超過本稅的五倍;同時,配合稅捐稽徵法規定,漏開發票行為罰鍰增訂上限,修法後觸法受罰者,罰鍰最高不得逾100萬元。
財政部指出,漏開發票行為罰鍰減輕措施將在新法生效後實施,未確定處罰案件均可適用。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立法院在昨(14)日三讀通過。其中,除刪除同法第46條第3款帳簿未送驗印的處罰外,第52條有關營業人漏開發票行為裁罰倍數,已從一倍至十倍調降為五倍以下,並增訂裁罰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
財政部表示,現行營業稅法第51條主要是規範營業人短漏報營業稅的處罰,屬於漏稅罰;營業稅法第52條則是針對短漏開統一發票裁處的行為罰。漏稅罰與行為罰雖是擇一處罰,但是目前營業稅法對於營業人短漏開發票的「行為罰」原處一到十倍罰鍰,較第51條處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的「漏稅罰」為重,此次修法因此將行為罰的裁罰倍數亦調降為五倍以下。
同時,因稅捐稽徵法規定行為罰必須訂定處罰上限,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修正後,因為漏開發票被查獲遭處行為罰的商家,不論短漏報銷售額金額高低,按裁罰倍數計算所得罰鍰金額,最高不能超過100萬元。
舉例來說,A商家漏開一筆銷售額100萬元的發票,涉嫌短漏報營業稅5萬元,因A商家漏開發票的查獲日在營業稅法定申報日之前,需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加處漏稅額五倍以下的行為罰,假設罰鍰訂為一倍,A商家要被加罰的罰鍰就是5萬元。
財政部再指出,假設A商家漏開的是銷售額1億元的發票,漏稅額達500萬元,若是就其漏開發票行為處罰,仍按一倍計算結果,因應處罰鍰500萬元超過行為罰鍰上限100萬元,A廠商只需繳納罰鍰100萬元。